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28 11:39 来源:固镇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和《蚌埠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推进我县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37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固政[20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四条  2013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2600元,分散供养1800元。上述标准不含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

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五条  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第六条 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资金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

    第七条  每年1月底之前,将专户内五保供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第八条  在落实兑现五保供养资金时,要考虑五保供养对象有无承包土地等情况,采取分类施保。要优先确保没有土地收益的五保对象的生活。

    第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收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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