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固镇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7 17:19 来源: 固镇县公安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8年我县公布实施《固镇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以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有的禁放区已无法满足我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的需求。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多次与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连城镇政府磋商,现将经济开发区及连城镇镇区街道(京沪铁路线以东、纬九路以北、经五路以西、刘集路以南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经济开发区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开发区入驻企业不断增加,部分企业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经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构成极大的威胁。我县现有的禁放区未包括经济开发区及连城镇镇区街道,无法满足经济开发区安全需求,将经济开发区及连城镇镇区街道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迫在眉睫。借鉴2018年首次划定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县经济开发区和连城镇辖区现状,经深入调查研究,现将经济开发区及连城镇镇区街道(京沪铁路线以东、纬九路以北、经五路以西、刘集路以南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借鉴2018年首次划定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县经济开发区和连城镇辖区现状,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闫军古在2021330日召开了专题会,征求了县经济开发区、连城镇镇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意见,以及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专题会研究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禁放规定,及时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禁放成果。

五、主要任务

以“禁放先禁售”的工作原则,禁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县城城区浍河北岸以北,奋进路以南,S329(南接老S101省道。北接高铁路、五里井路至奋进路)以西、胜利北路接老护城河坝至二板桥,沿京沪铁路经胜利路下穿至胜利路桥以东(以上所列道路、广场均含道路、广场两侧),经济开发区及连城镇镇区街道京沪铁路线以东、纬九路以北、经五路以西、刘集路以南区域。

限放区域:浍河南岸以南,刘集路以北,湖沟路以东,老S101省道至刘集路铁路下穿以西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河岸、道路、铁路均含本址。

六、创新措施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审批,对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和业主加强管理,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逻防控。组织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并监督实施。

七、下一步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连城镇政府、县公安局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一是利用酒店、宾馆、学校、单位门口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二是在电瓶车与巡逻车安装小喇叭、在人员密集场所放置小喇叭语音滚动播放宣传;三是张贴、分发宣传单广泛宣传。不断提升禁放舆论热度,营造禁放舆论氛围,确保禁放区域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努力维护好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注:解读机构:固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人:孙成林

联系电话:0552-607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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