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关于征求《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10 16:34 来源: 固镇县审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固镇县审计局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和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相关规定,对《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10日。

邮箱:gzxsjj@139.com

联系人:刘占丰      联系电话:0552-6028761

附件: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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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0



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新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修订)

第五条 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审计机关重点审计和抽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的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

(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工作,并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工程决(结)算结果于出具报告后30日内报审计机关备案登记。

审计机关每年应在备案登记的项目中选择一定比例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注:根据《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内容增加)

(二)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及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由审计机关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及跟踪审计,由县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的竣工决算或跟踪审计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相关内容修订)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各自出具的审计(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进行审查签章,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相应审计机构提供如下真实、完整的工程结(决)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一)项目立项批复及相关文件;

(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合同;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及审批和竣工验收等资料;

(四)隐蔽工程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验证资料;

(五)工程价款结算书;

(六)其他与工程价款结(决)算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备注: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一条,增加“审计权限”内容)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审计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30 个工作日内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委托的协审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审机构和人员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作为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果应作为机关效能考核、干部考核、资金拨付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据。

(备注:根据《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并对存在故意或失职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其他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固政〔2018〕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修订《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202211日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审计法、《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厅、市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增强防范投资审计风险能力,同时深化审计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高质量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不断提升投资审计工作质效,需要对原有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211日颁布实施);

2.《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277号令)

3.《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三、起草过程

由县审计局牵头,经调研拟稿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拓展审计监督范围。

1.根据新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将“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修订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完善审计监督检查体系。

2.根据《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在“第五条 (一)”内容后增加:审计机关每年应在备案登记的项目中选择一定比例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3.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相关内容,“第五条 (二) 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及 5000 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由审计机关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的竣工决算或跟踪审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修订为:“第五条 (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及跟踪审计,由县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组织实施,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增加“审计权限”内容。

4.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一条,在原第九条前增加:“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加“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内容。

5.根据《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原第十三条前增加: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作为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果应作为机关效能考核、干部考核、资金拨付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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