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镇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政秘〔2023〕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固镇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镇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固镇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精神,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批准使用。
第四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业用地标准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进行核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中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第七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符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的要求。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退出企业。
第三章 申请主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由兴办(举办)的企业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将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履行“四议两公开”决策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公司章程或企业注册文件;
(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
(四)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拟用集体建设用地履行“四议两公开”情况说明,说明是否履行了“四议两公开”规定,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乡镇政府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应说明是否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是否同意拟用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是否履行了“四议两公开”规定;
(六)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七)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或证明材料等;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确定项目用地,取得规划条件,提出用地申请;
(二)用地单位将用地申请报村委会、自然资源管理所、乡镇政府审核。村委会按“四议两公开”决策规定,对用地申请进行审议。
(三)用地单位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项目建设,征求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或证明材料等;
(四)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审批后,用地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组织实施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