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固镇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会。根据会议精神,固镇县未纳入试点,不能开展入市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我县3月1日后出让的4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解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但各级均未出台具体审批办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既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让农村资源要素活起来,也为乡村产业发展、返乡创业创新提供土地支撑,还将对城市建设用地供应产生影响,缓解部分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局面。但根据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会精神,我县未纳入试点,不能开展入市工作,所以我县3月1日后出让的4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解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用地。基于此,我县出台了《固镇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予以规范。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等精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固镇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6月8日至7月8日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同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16家单位征求意见。
(三)审核审查。7月10日,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7月11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敬召开专题会,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最终通过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行文印发。7月21日,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固镇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及要求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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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 |
2.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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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将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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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四议两公开”决策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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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五、申请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公司章程或企业注册文件;
3.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
4.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拟用集体建设用地履行“四议两公开”情况说明,说明是否履行了“四议两公开”规定,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5.乡镇政府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应说明是否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是否同意拟用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是否履行了“四议两公开”规定;
6.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7.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或证明材料等;
8.其它相关材料。
六、审批程序
七、保障措施
项目用地审批后,用地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组织实施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项目验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机关: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股长苗磊
咨询电话:0552-60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