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011-0003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固镇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通知,其他
成文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3 11:37
发文字号: 固政〔2020〕69 号 性: 无效
标  题: 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固镇县审计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2-6028761

固镇县人民政府

关于《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固政〔20206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固各单位:

《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3   


固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审计机关重点审计和抽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的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

(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工作,并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工程决(结)算结果于出具报告后30日内报审计机关备案登记。

(二)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及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由审计机关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的竣工决算或跟踪审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各自出具的审计(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进行审查签章,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相应审计机构提供如下真实、完整的工程结(决)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一)项目立项批复及相关文件;

(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招投标文件、合同;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及审批和竣工验收等资料;

(四)隐蔽工程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验证资料;

(五)工程价款结算书;

(六)其他与工程价款结(决)算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审计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30个工作日内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委托的协审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审机构和人员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并对存在故意或失职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其他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13 11:37 信息来源:固镇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