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执法】固市监反罚〔2023〕353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11:02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3353

 

当事人:                王*         住所(住址            固镇县******                

身份证件号码:         3403231997******              

2023年4月24日,我局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文号:余市监网监案移(2023)19642号)称:淘宝平台商家tb025535962(李盼盼)涉嫌存在销售来源不明产品等行为违法线索,tb025535962(李盼盼)实际经营地在蚌埠市固镇县,实际经营地联系人是王*。

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了登记,2023年4月28日,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指派**.**此案由承办,并报经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2022年6月份,当事人淘宝店铺开始经营,主要经营理疗产品。当事人从闲鱼平台上购进标称生产厂家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规格为10袋/箱(10贴/袋)的玲珑灸贴,共49箱,分别是2022年9月11日从卖家幸福之人处购进4箱,价值为5360元,2022年10月14日从卖家t***2处购进13箱,价值为16250元,2022年10月18日从卖家t***2处购进2箱,价值为2500元,2022年10月24日从卖家蒙恩的小羊处购进10箱,价值为17000元,2022年11月29日从卖家财源滚滚来吧Come on处购进20箱,价格为30000元。2022年11月3日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上述玲珑灸贴,销售规格有五种:五贴、三十贴、一箱、两箱、三箱。因进货价格浮动、店铺有时做活动等因素,导致销售价格不一致,销售价为一箱的1988元、1750元、1500元,30贴的688元、868元,5贴的138元、188元。截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真实的销量是一箱规格的46箱,三十贴规格的6份,五贴规格的4份,两箱和三箱规格的没有销量,还剩一箱送人了。

为了增加其店铺的影响,当事人找了一个网名叫小磊的网络用户给上述玲珑灸贴进行刷单,每刷一单,当事人需支付15元的佣金加上物品的原有货款给刷单方,当事人根据刷单方制作的账目明细表格(包含单号、买家账号、金额)进行统一费用结算。案发后,因当事人要求刷单方提供聊天记录,引起刷单方怀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其拉黑删除。期间,当事人共刷单275笔,刷单额46200元,支付给刷单方佣金4125元。

另查明:经汇总统计,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当事人真实销售额86367元(真实销量45笔),进货额71110元,快递费1597.5元,平台扣除手续费是按照买家使用花呗、信用卡支付的金额的0.6%计算的(16笔共25549元)153元,当事人实际获利13506.5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文号:余市监网监案移(2023)19642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三:2023年4月27日、5月17日、5月19日、6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玲珑灸贴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对象价格、数量、刷单等事实。

证据四:销售记录打印件8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玲珑灸贴的时间、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闲鱼平台截图打印件7件、数码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玲珑灸贴的事实。

证据六:微信截图打印件7张、表格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刷单、及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销售的玲珑灸贴真伪的事实。

证据七:石湖乡后马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状况的事实。

20237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固)市监告〔20233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其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规定,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当事人通过雇佣他人为其淘宝店铺内的商品进行刷单活动,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淘宝店铺销售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获利13506.5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对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来源不明产品等行为违法线索系不存在,当事人态度诚恳,主动供述其刷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家庭状况及年轻人创业的实际情况,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二章第二节【44】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3、能够赔偿、补偿消费者的损失。4、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第三项“罚款金额应为虚假宣传行为实施时起至查处时至,通过虚假宣传销售的商品(含服务)获利的等额以上,非法获利无法计算的可推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雇佣他人为其淘宝店铺内的商品进行刷单活动,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固镇农商银行,地址:固镇县谷阳路东段,账号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十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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