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关于征求《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2 16:14 来源: 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广大被征地农民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现公开征求各相关单位、群众意见,请各相关单位、群众于3月4日上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加盖公章后通过县OA反馈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发送至rsj6051997@163.com邮箱。

    联系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卢佳佳    212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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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精神,决定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补贴范围和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1亩土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

(四)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片区综合地价乘以1.2的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保障对象待遇发放。

(三)县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待遇水平不再与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按照当月原政策待遇水平乘以139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入个人账户,原政策待遇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女性年满55周岁时,按原政策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办理。上述人员如申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需退还一次性转入个人账户的补贴。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规范使用安徽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我县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可根据社会保障费用需求、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变动和社会保障费用的收支情况、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新政策执行。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我局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起草了《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取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将其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能够调动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广大被征地农民生活更有保障。

   三、工作目标

固政〔202414号文件执行后,我县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对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经领取被征地农民待遇的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逐年提高待遇水平至与本政策执行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基本相当。

四、主要内容

本政策内容主要包括缴费补贴范围、费用筹集标准、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办法、费用分担机制、新老政策衔接和执行时间等。

(一)缴费补贴范围。我县行政区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二)费用筹集标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1的标准筹集。今后根据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1亩土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四)缴费补贴办法。1.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2.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重新核算养老金标准,从征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五)新老政策衔接。1.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待遇水平不再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按照当月原政策待遇水平乘以139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原政策待遇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女性年满55周岁时,按原政策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办理。上述人员如申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需退还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2.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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