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庄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质罚〔2024〕146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15:04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4146

当事人:固镇县王庄镇**烟花****店。

经营者:***,男,身份证号340323************,联系电话:13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烟花爆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固镇县王庄镇陈渡东街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WH*****    

20241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固镇县王庄镇陈渡东街路南固镇县王庄镇**烟花****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标称“江西省上栗县赣祥花炮厂”生产的雷鸣电光炮10盘,该鞭炮标注生产日期2015年,保质期三年,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上述鞭炮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规定同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121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2311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从固镇县双赢公司购进雷鸣电光炮50盘,对外销售是12元/盘生产日期2015年,保质期3年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0盘,销售剩余10盘未销售,由于时间较长,疏于管理导致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失效鞭炮货值120获利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证据三、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检查人员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书1份、扣押的涉案物品及提取的涉案标签1张,证明涉案物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情况

20242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固市监罚告〔2024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销售上述失效鞭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规定。违法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无法定从轻、从重等情节,给与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72条(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10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销售失效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但可能影响**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的基准,对当事人销售失效鞭炮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10盘失效鞭炮;二、罚款1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款缴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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