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二、制定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对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效能,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3年2月10日,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鉴于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与省厅文件有冲突,蚌埠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提示,要求三县结合实际制定各自文件。
2024年2月27日-3月4日,结合省、市文件精神,借鉴兄弟县相关做法,根据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初稿)》。
(二)征求意见
3月5日-7日,县住建局向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经济开发区进行了征求意见,其中3家单位无意见,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各提出1条意见,其中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已采纳;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理由为主要参考五河、怀远两县的做法,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三)合法性审查
2024年3月14日,《通知(送审稿)》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和正式印发
《通知(送审稿)》在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固镇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性基金收缴政策,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基础设施类型 |
征收标准(元/㎡) |
备注 |
住宅 |
40 |
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
非住宅 |
50 |
/ |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 |
24 |
/ |
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 |
60 |
/ |
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非住宅 |
75 |
/ |
(二)明确了免征和减征的范围:
序号 |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房及建设项目类型 |
所需材料 |
1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 |
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固镇县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减免 |
2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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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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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防工程(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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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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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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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
六、创新举措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方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列举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各种减免情形、减免面积、减免标准等,明确了减免程序,调整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范围。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一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行政征收栏公布。
二是县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部门: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城建股 何瑞雪
联系方式:0552-602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