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部门】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群众办事“只进一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营商环境政务服务领域“只进一门”考核指标,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县数据资源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群众办事“只进一门”(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
请贵单位于5月28日上午下班前将意见通过OA反馈至县数据资源局公文员账户(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齐飞;联系电话:6028282
2024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群众办事“只进一门”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2024年营商环境政务服务领域考核要求,从二季度开始群众办事“只进一门”为考核指标之一,1.评估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情况。县本级认领的所有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标准:全量进驻的得,满分,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2.评估县分中心规范运行情况(标准: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场所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按统一要求提供规范服务。)
2019年7月,经县十二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上报省市备案,我县本级政务服务机构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设社会保障、车辆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婚姻登记、公共法律服务等六个办事大厅,六个办事大厅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结合考核要求和社会保障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事大厅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空间布局实际情况,建议:
1.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实现能办理各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同时各分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增加办公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汉兴大道投资大厦东附楼一楼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2.撤销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办事大厅名称,统称人社综合窗口,进驻社会保障办事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办公地址统一更改为:固镇县谷阳镇投资大厦主楼一楼。
鉴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事大厅已无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建议撤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事大厅及名称。
3.人社综合窗口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负责,按政务服务统一要求提供规范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议由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规范管理。
4.其他各分大厅主管部门(公共法律服务、车辆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婚姻登记)应安排专人配合做好业务对接和营商环境政务服务领域考核工作。
固镇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群众办事“只进一门”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21号)和《为企优环境政务服务领域2024年第二季度分析评议细则及指导体系》要求,要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健全完善集约高效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除特殊情形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集中办理并全流程实质运行,实现统一受理、综合服务和一站式办理。
2019年7月,经县十二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上报市备案,我县本级政务服务机构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设社会保障、车辆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婚姻登记、公共法律服务等六个办事大厅,六个办事大厅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目前我县分中心较多,同时县社会保障办事大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事大厅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地理空间均位于县投资大厦院内,为进一步优化群众办事“只进一门”,建议撤销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分大厅名称,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门”。
二、主要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21号);
2.《为企优环境政务服务领域2024年第二季度分析评议细则及指导体系》。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群众办事“只进一门”的请示》,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6家单位意见和建议。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5日,县政府副县长陈功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
四、主要内容
1.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实现能办理各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同时各分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增加办公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汉兴大道投资大厦东附楼一楼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2.撤销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办事大厅名称,统称人社综合窗口,进驻社会保障办事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办公地址统一更改为:固镇县谷阳镇投资大厦主楼一楼。
鉴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事大厅已无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建议撤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事大厅及名称。
3.人社综合窗口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负责,按政务服务统一要求提供规范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规范管理。
4.其他各分大厅主管部门(公共法律服务、车辆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婚姻登记)应安排专人配合做好业务对接和营商环境政务服务领域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