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固镇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事务性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五条 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第六条 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负责人参加会议。
县政府办副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以及议题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根据议题还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企业代表列席会议。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邀请新闻单位报道。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县委和市政府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的其他事项;
(四)制定或修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
(五)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对县政府系统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奖罚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以正式文件(请示)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批示同意,方可安排上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县司法局先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上会议题由县政府办综合室按申报时间先后和轻重缓急拟定上会议题方案,送县政府办主任初审后,呈常务副县长审查,县长审定。 原则上会前不临时新增议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可由分管副县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县长、常务副县长能够决定的事项;
(四)专题会议能够解决的问题;
(五)会前未经协商、调研和论证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十条 拟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议题涉及到乡镇和其他部门的,必须征求相关乡镇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或其他科级干部在会前召开专题会,以形成共识。
(二)涉及宏观经济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关注社会舆情,广泛征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议题,应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意见。议题内容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县政府办议题上会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会议题的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政府领导是否有明确批示;
(二)议题所涉及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
(三)涉及经费支出的是否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四)是否有列席单位,有列席单位的,是否征求全部列席单位意见,是否有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是否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六)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是否经县市场局公平竞争审查;
(七)规范性文件和意见、通知、方案、规划等是否附起草说明;
(八)涉及表彰事项的是否征求政法、卫健、信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纪委监委等“一票否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负责会议通知、分发材料、布置会场。汇报单位应于会前2日内印制好材料并送至县政府办综合室,会议材料应提前1日送县长、副县长以及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司法局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原则上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须向县政府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且书面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事由,并另行确定参会人员,于会前报送至县政府办综合室,县政府办综合室汇总后报县政府办主任。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法定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员不能到会的,取消该议题。
第十六条 汇报人在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时,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要紧密围绕议题发表意见。讨论发言过程中,与会人员如相对先前发言人无新的意见,则只表态,不重述。
第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不得外传。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议室。
第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政研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政研室负责草拟,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纪要,按机要文件管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六章 会议旁听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全县公共事业等重大事项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议题,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代表旁听,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会议旁听人员在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可根据会议安排对旁听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在会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反映,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将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旁听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旁听制度,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会场工作人员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劝其离开会场,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可以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新闻媒体报道须经过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
第七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在会议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并将督查结果报县政府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按要求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效能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需提交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由县政府办统一提交。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政协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固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固政办〔2016〕69号)同时废止。
县政府常务会议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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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提请上会请示文件(可以非正式文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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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上会正式请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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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文电室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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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县政府办主任阅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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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分管副县长阅处,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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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签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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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修改完善上会材料,交县政府办综合室排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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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室汇总各项议题,形成政府常务会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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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审定会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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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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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常务会议后,县政府政策研究室印发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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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负责同志对应工作人员负责议题材料收集、审核、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