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3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
利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实现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显著提高,中小养殖户畜禽粪污规范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固镇县畜禽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产业布局持续优化。科学合理调整布局,最大限度发挥区域品种优势,以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延伸做好产业链条为宗旨,稳定发展生猪、肉羊产业,提升发展肉鸡、肉鸭、肉牛产业。由行业龙头带头示范,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健全上下游产业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形成健康生态的发展新格局。
(二)规模养殖监管有力。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步伐,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完善新建规模养殖场建设审批流程,新建规模养殖场要充分考虑当地粪污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强化现有规模养殖场监督管理,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切实处理好畜牧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规模以下养殖规范有序。推进规模以下养殖户规范发展,强化土地使用和环境评估,强化镇村两级审核把关,严格准入门槛。对于养殖品种、养殖模式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不能规范健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和靠近沟渠水体、居住区域的,原则上不允许新建。已建成的规模以下养殖户,根据环保设施配套使用和对环境影响情况,按照统一提升改造标准逐个规范,对于无法按照规范标准建设和运行的养殖场逐步引导异地搬迁规范建设或有序退出,推动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全面提升。深入推进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资源化利用率不断提高,规模以下的各类养殖户力争通过种养结合、分户收集、集中利用等形式,基本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巩固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成果,抓点带面,引导农户施用有机肥,培育一批种养结合典型,推进种养结合、农牧绿色循环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需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全面摸清辖区内所有养殖主体底数,无论规模大小,均登记汇总,详细记录每户养殖量、设施配套、运行状态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基本情况,并形成底数清单。各乡镇在每年底前对清单摸排更新,以便动态掌握养殖情况,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在养殖场(户)新建、改扩建时,乡镇应严格依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禁养区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影响沟渠水体水质和居民生产生活。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未完成备案手续就开工建设。要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特别是规模以下养殖户重点巡查禁养区是否存在复养现象、是否按要求建有粪污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产生污染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空间布局,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通过定期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技术培训,推广先进的畜禽粪污处理技术和模式,指导养殖户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指导建立粪污处理台账,协调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发现规模养殖场存在应建未建粪污处理设施,或粪污处理设施未按规定正常运行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规模养殖场产生污染的涉嫌违法的,移交县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联合巡查检查机制,重点针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区域、易产生污染的环节或重点养殖品种,开展两次全覆盖检查。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准入。严厉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类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针对整改后仍存在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养殖场,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杜绝反复污染、多次投诉等问题的出现。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涉及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等违法行为。对符合申办营业执照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六)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畜禽养殖场的正常用电需求,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可靠。配合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的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合理用电,降低能耗。针对未依法审批、不守法经营、长期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养殖主体,属地供电部门应依法配合相关单位,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七)养殖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用地备案和选址规划。畜禽养殖场(户)的用地必须严格遵守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要从用地、环保、防疫等方面实地核查评估是否符合养殖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条件的才能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禁止开工建设。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从事一切畜禽养殖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严格环保审批,完善治污设施。养殖场(户)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后,应依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养殖场(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评批复(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环保登记备案(中小养殖场和养殖户),并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大型养殖场在竣工之后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到县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报备,投产运行前应申办排污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合理规划养殖,强化动物防疫。开办畜禽养殖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审查办法》的要求,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并规划建设相配套的动物防疫设施。养殖项目建设竣工,开办畜禽养殖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后,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四)全面规范规模以下养殖主体,助力和美乡村建设。一是出村进园一批。各乡镇可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规划设施农业用地,探索试点建设标准化养殖园区,统一设计建造圈舍、统一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统一制定生产经营秩序,支持有养殖意愿的农户,通过集合竞价等方式入园发展、扩大规模,变散养为集中适度规模养殖。二是改造提升一批。指导养殖户转变养殖方式,由散放养转变为定点圈养,人畜分离,养殖粪污统一收集处理,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干粪集中堆放,废水集中收集,设施配套到位,粪肥还田利用。三是搬迁或关停一批。村庄周边小、散养殖户,特别是土地环保和防疫措施不规范的,应引导其有序退出。对不主动治理或治理不彻底,导致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乡镇应建立问题台账,责任到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仍有反弹的责令关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绿色生态养殖,发展循环经济。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标准化养殖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县养殖实际,采取不同处理工艺,对养殖场实施干清粪、雨污分流改造,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指导具备粪污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场(户),发展循环农业,推广种养结合生态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建立完善收储运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探索建设大型的畜禽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全县范围内构建完善的畜禽粪污收储转运体系,对全县小散养殖户的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转运处理。在实施的设施蔬菜和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中,大力推广有机肥的使用,同时加强与设施蔬菜、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等大户的对接,搭建合作平台,拓宽商品有机肥的应用渠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规模养殖场和小散养殖户划定标准。
规模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0头;肉禽(年出栏)≥10000只;肉牛(年出栏)≥50头;肉羊(年出栏)≥100只;蛋禽(存栏)≥2000只;奶牛(存栏)≥100头。
低于规模养殖标准的,均定义为规模以下养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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