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退役军人优抚政策事宜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中“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中的“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是指,除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外,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已经评定了残疾等级,且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伤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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