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二、审批部门: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办理权限:固镇县区域内
七、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
八、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1份,注明联系人、电话;
2、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对污染物的处置方案或措施需加盖公章;
3、处置方案或措施的验收监测报告
九、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
十、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否
十一、办理地点:固镇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十二、联系电话:0552-6075059
审批流程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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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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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初审(1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西雷 窦庆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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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审批(1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西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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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1个工作日) 责任人:宋超 王西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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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文件(1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西雷 |
固镇县生态环境局分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审批部门:固镇县生态环境局分局
三、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办理权限:固镇县区域内
七、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
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太原市地方标准;
6、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7、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
8、提供的资料齐全,并具有所辖区域县级环保部门初步意见;
八、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报批申请原件2份,注明联系人,电话。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2份,公示电子版2份(PDF,Word各一份)。
3、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报告或环保技术方面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原件2份,电子版1份。
九、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
十、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否
十一、办理地点: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十二、联系电话:0552-6075059
审批流程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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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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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初审(1个工作日) 责任人:窦庆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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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审批(审核2个工作日,专家会审7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西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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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1个工作日) 责任人:宋超 王西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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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文件(1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西雷 |
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审批部门: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三、审批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办理权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七、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太原市地方标准
6、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7、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8、提供的资料齐全,并具有所辖区域县级环保部门初步意见
八、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报批申请原件2份,注明联系人,电话。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2份,公示电子版2份(pdf,word各一份)。
3、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报告或环保技术方面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原件2份,电子版1份。
九、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
十、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否
十一、办理地点: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十二、联系电话:0351-3423799
审批流程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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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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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初审(1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西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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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市局审批(审核2个工作日,专家会审7个工作日) 责任人:宋超 |
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大气、水体)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部门: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首席代表:王小英
五、法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安徽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全部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六、办理权限:固镇县区域内
七、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第16条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要求;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排污许可证试行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6、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八、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九、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
十、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否
十一、办理地点: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十二、联系电话:0552-6075059
审批流程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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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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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初审(1个工作日) 责任人:窦庆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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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审批(审核1个工作日,专家会审6个工作日) 责任人:王西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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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文件(1个工作日) 责任人:宋超 |
皖公网安备3403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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