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21 11:26信息来源:固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令第351号)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内容执行。
二、服务对象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健委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
三、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四、服务地点
卫健委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
五、收费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投诉举报电话
固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52-21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