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104-0009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DOC
内容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3-20 16:00
发布机构: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20
来源单位: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文  号: 词: 服务指南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20 16:00信息来源: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固镇县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 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 ,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 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 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 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三、受理机构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小餐饮,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五、申报材料目录

(一)小餐饮

1、《小餐饮备案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需在经县政府批准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内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等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申请表。

六、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织安排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七、办结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完成制作证照或备案凭证,并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送达。

十、监督投诉渠道:0552-6028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