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109-0007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物业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9-06 15:59
发布机构: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9-06
来源单位: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文  号: 词: 物业 管理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21-09-06 15:59信息来源: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露台、单元门、公共空中花园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单元门对讲机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公共照明设施、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智能化控制中心、消防中心、空地(即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存在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任何地上附着物、绿化植物的地表部分)、绿地、道路、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综合楼(会所)、运动中心、剧场及所属配套设施;

2.幼儿园及所属配套设施;

3.地下车库。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春夏季8:30-12:00,14:00-18:30。秋冬季8:30-12:00,14:00-17:30。其他时间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得进行有噪音或对邻里有影响的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来确保人身、财产(包括停车场内的车辆)的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 色、形状和规格)的行为;

2.擅自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共部位违章凿、拆、搭、占的行为;

3.擅自封闭阳台行为;

4.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的行为;

5.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包括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棚等),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6.擅自在门、窗处安装各种形式的防盗栅栏及超过立面的遮阳篷、晒衣架等;

7.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

8.不在规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行为;

9.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供气设施等公用设施;

10.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11.践踏、占用公共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13.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4.聚众喧闹、发出超标噪扰民等危害公共环境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16.随意停放机动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噪音;

1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禁止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商铺管理

1.安装空调,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指定位置安装;

2.商铺的店招(广告牌)需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在规定位置安装,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3.商铺开张营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须持有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4.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切割、洗车等有污染的行业,不得经营有声娱乐业;

5.业主(使用人)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领证圈养; 

2.遵守犬类饲养管理规定;

3.及时清理动物粪便;

4.凡因宠物给他人或本物业区域范围内造成伤害、损失的,均由宠物的主人负责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貌,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批评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中的权利; 

4.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并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拒不整改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综合物业服务费的,处以每月应交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经催缴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维权措施直至法律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公告栏张贴的通知、告示可视为本《临时管理规约》权利、义务的补充。

第四十一条  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纠纷、协调不成的,提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四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壹份。 

第四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本人为小区         单元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XXXX 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的 “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 

    二、本人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严格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内的禁止行为;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月    日 

…………………………………………………………………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字页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XXX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对该合同的所有内容予以认可。

 

业主:            单元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