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固环[2021]116号)
固环〔2021〕116号 签发人:张朝鲁
关于印发《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科室、监测站、大队: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固政办秘〔2021〕16号)等要求,为规范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经研究,现将《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11月29日
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事件分级 5
3 应急准备 6
3.1 预案制定 6
3.2 风险控制 6
3.3 应急队伍 6
3.4 物资装备 7
3.5 联动机制 7
4 监测与预警 7
4.1 监测 7
4.2 预警 7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缓、处置、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环发〔2021〕38号)
《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蚌政办秘〔2021〕9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蚌环秘〔2021〕125号)
《固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政秘〔2021〕23号)
《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固政办秘〔2021〕16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生态环境分局内设科室、局属单位应对本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可能波及本区域时的应急处置行为。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县生态环境分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或值班领导
成员: 办公室、财务室、规划和政策法规科、水和大气污染防治科、生态和土壤环境管理科、监测站、大队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的应急预案与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案和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3.2 风险控制
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各科室、监测站和大队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局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3.3 应急队伍
县生态环境分局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职承担环境应急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3.4 物资装备
县生态环境分局不断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逐步完善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时,设立实物储备库。
3.5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统筹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 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信息收集
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并立即向当日应急值班带班领导报告。
4.2.3预警甄别
当日应急值班带班领导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甄别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1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接到事发地的报告,情况紧急的,应急值班带班领导应向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核实情况。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带班领导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带班领导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情况特别紧急的,必须同时报告县政府值班室。
4.2.4预警发布
局应急领导小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授权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的,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后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发布。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黄色以上预警信息上报及发布工作按照《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有关要求执行。(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
4.2.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组长确定现场副组长,根据需要确立牵头科室(单位)、成员科室(单位)。
(2)组长或副组长指挥调度各组成员科室(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按照环境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通知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村居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督促事发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4)将应急接警、甄别、预案启动情况进行记录登记,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6)如情况紧急,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的建议。
(7)可能涉及跨区县级行政区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情况。
4.2.6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县生态环境分局有关人员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判。
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以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县政府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规定,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较大以上)、二级(一般)和三级(一般)3 个等级。
初步判断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按照《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规定程序,启动一级(较大以上)响应工作。
初步判断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二级(一般)响应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启动三级(一般)响应时,由相关乡镇政府(园区)组织应对,必要时提请县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对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视情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 一级(较大以上)、二级(一般)响应
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较大以上)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指挥部启动一级(较大以上)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处置能力的,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一般)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视情况启动二级(一般)响应。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审批表见附件5)。
一级(较大以上)响应时,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局实行24小时值班,局领导在岗带班;二级(一般)响应时,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县直单位加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执行。
办公室、大队等加入县综合协调组;
(2)相关科室、大队等加入县污染处置组;
(3)相关科室、监测站、大队等加入县应急监测组;
(4)财务室、大队等加入县应急保障组;
(5)办公室、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等加入县新闻宣传组;
(6)相关科室、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监测站、大队等加入县调查评估组;
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科室、监测站或大队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6.3.2 三级(一般)响应
对发生的符合有关情形且在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处置能力范围内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县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成立乡镇(园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监测站、大队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县生态环境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和支持相关乡镇政府(园区)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各乡镇政府(园区)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信息发布
根据县指挥部统一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7.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或县政府。
7.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8应急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科室,监测站、大队按职责及时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固镇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固环〔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办公室:做好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值守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牵头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形成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闭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引导;参加县指挥部新闻宣传、综合协调等工作组。
财务室:保障县生态环境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经费;参加县指挥部应急保障等工作组。
规划与政策法规科: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水和大气污染防治科:组织实施跨界水体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跨界水和大气污染纠纷调处工作;参加涉及水和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参加县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
生态和土壤环境管理科:指导事件后的土壤环境修复工作;参加涉及生态环境破坏及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等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及生态破坏恢复相关工作;协调提供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的相关环评、排污许可等文件;参加县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
监测站:负责组织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分析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报告监测结果;参加县指挥部应急监测等工作组。
大队: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动态管理全县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原因调查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参与事故应急协调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参与指导支持各乡镇政府(园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参加县指挥部综合协调、污染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专家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处置建议。
附件3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4
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年 月 日
预警名称 |
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级预警(黄色○蓝色○预警) |
预警级别 |
建议三级○四级○ |
发布(调整、解除)预警时间 |
年 月 日 |
预警内容 |
(预警原因、预警区域或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建议) |
大队建议 |
签字: 年 月 日 |
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议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
县政府意见 |
(分管副县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
年 月 日
事件基本 情况 |
|
|
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意见 |
建议启动(调整、终止)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为) 级响应。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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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意见 |
建议启动固镇县突发环境事件(为)一级响应。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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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意见 |
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副总指挥 签字: 年 月 日 |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一级(较大以上)响应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上报市指挥,仅需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意见和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栏目签字;二级(一般)响应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分管副县长),以上栏目均需逐项签字;三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时报总指挥。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