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202-0002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 2023-07-06 15:09
发布机构: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7-06
来源单位: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文  号: 词: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7-06 15:09信息来源: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