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202-0002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日期: 2022-02-28 16:34
发布机构: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的法定依据
文  号: 词: 燃气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的法定依据

发布日期:2022-02-28 16:34信息来源: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