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305-0001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中年
内容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3-18 17:23
发布机构: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来源单位: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指南处罚依据
文  号: 词: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指南处罚依据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指南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4-03-18 17:23信息来源: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2017年3月1日出台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年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修编。修改后的《条例》加强了对绿化工程质量、绿地率的监督监管,明确了对破绿、毁绿、占绿行为的处罚标准,标志着蚌埠市绿化治理更加规范化、协调化、有序化、诚信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

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责令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每平方米绿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绿化保护管理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