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03230030482027/202307-00002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民,通知,青少年,DOC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24 14:47
发布机构: 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07-24
来源单位: 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文  号: 词: 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发布日期:2023-07-24 14:47信息来源: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当事人: 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3MA2QWNTP0F

经营者: 张淑侠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任桥车站

2023 年 5月30日14时 30分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蒋明浩、刘柳在向现场负责人张淑侠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固镇县任桥镇街道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店内售货架上发现《英语课课练》(三年级下册)10册出版物印刷质量粗糙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0册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物品清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由现场负责人张淑侠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3年6月2日以一般程序立案调查。

2023年6月5日将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送交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进行认定,同日向当事人张淑侠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2023年6月28日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认定材料证实送鉴《英语课课练》(三年级下册)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3年7月7日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的经营者张淑侠来我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张淑侠承认了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张淑侠的陈述上述侵权盗版出版物并未销售,案件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侵权盗版出版物出售的相关证据,故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一案无违法所得。

经调查查明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英语课课练》(三年级下册)10册的行为已构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编号为(固)文检字〔2023〕F-00029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经营行为。

二、编号为(固)文保字〔2023〕F-00001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存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三、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经营者张淑侠居民身份证照片2张,证明其身份。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证明其出版物经营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23年7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第一项,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


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7月17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固)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七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等要求。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立即停止并改正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对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英语课课练》(三年级下册)10册。

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徽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任桥镇淑侠书店(张淑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