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011-0009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自愿退出 发布日期: 2024-03-11 10:20:03
发布机构: 固镇县 成文日期: 2024-03-11
来源单位: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固镇县保障性住房退出办事指南(2024年)
文  号: 词: 保障性住房 退出管理

固镇县保障性住房退出办事指南(2024年)

发布日期:2024-03-11 10:20信息来源: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41017033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编码
11340323003048317D434101703300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11340323003048317D434101703300002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地点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汉兴大道投资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区划
固镇县
实施主体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县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批文
结果样本 批文、文件.jpg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52-6012570
咨询方式
0552-6015527
审查标准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年审年检
无。
设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受理条件

  • 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网上申请:申请人申请→中心受理→主动上门核实并办结;
    窗口办理:1、收件:房管局收退房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市保障办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3、办结:各区保障办将保障对象退出蚌埠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玉凤
网上办结

受理:市保障办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倪恒琳
快递送达

办结:各县区保障办将保障对象退出蚌埠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 咨询电话:0552-6015527
  • 监督电话:0552-6012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