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当事人:固镇县大乐文具百货店(陈向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3MA8N36F43H
经营者: 陈向群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新城观邸小区东门北侧104
2024年1月3日,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戚飞、吴洋在依法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新城观邸小区东门北侧104的固镇县大乐文具百货店(陈向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审批后依法对涉案图书《汉语成语词典》、《英汉汉英词典》各1册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4年1月4日,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图书送往出版社鉴定,2024年1月16日,陕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给出鉴定结果,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
2024年1月26日,固镇县大乐文具百货店经营者陈向群来我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向群补充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4年1月31日,调查终结,查实当事人存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
2、固镇县大乐文具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固镇县大乐文具百货店经营者陈向群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身份信息;
3、涉案图书《汉语成语词典》、《英汉汉英词典》各1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陕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函》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查获的出版物无进货凭证,且在调查中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售出,无法认定违法经营额,视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第1项“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固镇县大乐文具百货店(陈向群)立即停止并改正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汉语成语词典》、《英汉汉英词典》各1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徽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2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