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403-00204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告,其他,TXT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3-08 10:15
发布机构: 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4-03-08
来源单位: 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性: 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文  号: 词: 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发布日期:2024-03-08 10:15信息来源: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文综罚字〔2024F-000003

当事人:固镇县城关广创百货店邹广创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3MA2RH2KA2D

经营者邹广创

经营场所固镇县城关浍河东路浍河欣城西侧

2024123日,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戚飞、吴洋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经营中的固镇县城关广创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摆放在货架上的《蒙纸学画本系列图书印刷质量粗糙、无版权页,执法人员经审批后依法对《蒙纸学画本》系列图书28册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4125日,立案调查2024126日,我单位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图书送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2426日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了编号为(蚌广新鉴定[2024]5号)的鉴定书,经鉴定蒙纸学画本》系列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2024226日,固镇县城关广创百货店经营者邹广创来我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邹广创补充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2024227日,案件调查终结。已查实当事人存在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

2固镇县城关广创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固镇县城关广创百货店经营者邹广创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身份信息;

3、涉案图书蒙纸学画本》系列图书28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版物鉴定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因查获的出版物无进货凭证且在调查中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售出,无法认定违法经营额,视为无违法所得,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第9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 20242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03,告知当事人本案证据、法律适用、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2.没收非法财物:蒙纸学画本》系列图书28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徽商银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3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