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9299/202403-0002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企业,命令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3-13 15:26:54
发布机构: 固镇县 成文日期: 2024-03-13
来源单位: 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安徽铭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安徽铭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3 15:26信息来源: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皖蚌(固)罚20245

 

安徽铭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12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车间外东南侧建有1座钢制固定拱顶储油罐,储存有产品热裂解油,储油罐呼吸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储油罐顶2个呼吸阀排放。调阅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你公司裂解油为含VOCs物料,储油罐呼吸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储油罐内储存有产品热裂解油,储油罐呼吸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储油罐顶2个呼吸阀排放的情况;

2.2023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公司储油罐内储存有产品热裂解油,储油罐呼吸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储油罐顶2个呼吸阀排放的情况;

3.2023年12月19日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2份,证明安徽铭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热裂解油为含VOCs物料,储油罐呼吸废气需收集处理的情况;

4.2023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铭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热裂解油为含VOCs物料,储油罐呼吸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储油罐顶2个呼吸阀排放的情况;

5.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份,证明公司储油罐呼吸废气需收集处理的情况的情况;

6.安徽铭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铭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送达人地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固)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判定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6%;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一年内)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为[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000*(10%+26%*(1-10%))=66800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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