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镇(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 孟X奇
你(单位)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 固镇县谷阳镇立新路实验小学西门 涉嫌 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 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月17日17时20分,执法人员在谷阳镇立新路实验小学西门巡查时发现其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竹筒粽子,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孟X奇未申请办理取得经营许可手续,其行为影响了市容和交通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照片 ,证明 涉案违法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行为属实。 ;
证据二:当事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涉案违法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行为时间、地点、经营范围等。 ;
证据三: 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 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起因、经过、结果等。 ;
2024 年 1 月 2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镇(城建管)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 固镇县谷阳镇立新路实验小学西门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 的行为,违反了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责令改正,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