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安徽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固)罚〔2024〕9号
安徽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6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交办内容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新建一座3层框架结构建筑物,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新建框架结构建筑物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
2.2024年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新建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情况;
3.2024年1月6日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3份、1月11日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5份,证明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新建框架结构建筑物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
4.2023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东南侧新建一座3层框架结构建筑物,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的情况;
5.安徽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6.2024年1月6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被委托人接受我局调查及询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受送达人地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固)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百分值为10%;项目建设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项目建设进程为基础建设,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一年内)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根据《固镇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投资额为6450000元,罚款金额为裁量百分值总和*投资额*5%=33%*6450000*5%=106425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肆佰贰拾伍元整(¥1064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