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9299/202404-0001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企业,命令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4-08 08:36:36
发布机构: 固镇县 成文日期: 2024-04-08
来源单位: 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蚌埠市坤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蚌埠市坤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8 08:36信息来源: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皖蚌(固)罚20248

 

蚌埠市坤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坐落于固镇县仲兴镇棠棣村,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与销售,厂区东侧、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石子、石沫、黄沙等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殷现伟与经营负责人王秀军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与2024年1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公司涉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4年1月17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现伟和经营负责人王秀军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公司涉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现伟住址的情况、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情况;

5.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固)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判定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一年内)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为[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000=10000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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