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9299/202404-0001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企业,命令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4-08 08:35:28
发布机构: 固镇县 成文日期: 2024-04-08
来源单位: 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固镇日盛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固镇日盛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8 08:35信息来源: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皖蚌(固)罚20247

 

固镇日盛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对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产生恶臭气体的格栅、曝气沉沙池、水解池等环节设置恶臭气体收集净化装置,产生恶臭气体的污泥脱水间已密闭,也未设置恶臭气体净化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2.2024年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格栅、曝气沉沙池、水解池等会产生臭气,未建设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装置,污泥脱水间已密闭,未设置恶臭气体处理装置;

3.2024年2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格栅、曝气沉沙池、水解池未建设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装置,污泥脱水间已密闭,未设置恶臭气体处理装置;

4.2024年2月5日、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自2018年9月至检查时由你单位管理,格栅、曝气沉沙池、水解池自运行起未建设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装置,污泥脱水间已密闭,未设置恶臭气体处理装置;

5.2024年2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部分)书证1份,证明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排污单位为你单位;

6.2024年2月6日提取的固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批复及验收报告书证2份,证明固镇经济开发区一、二期项目运行中格栅、曝气沉沙池、水解池、污泥脱水间等环节会产生恶臭气体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送达地址及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取文书;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固)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判定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6%;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一年内)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为[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6%×(1-10%)]×100000=33400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肆佰元整(¥33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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