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意见】关于征求《固镇县县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县财政局、各乡镇: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固镇县应急管理局参照《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固镇县县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8月16日前反馈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OA,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唐俊 联系电话:6822110
固镇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固镇县县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固镇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级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协作,细化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建立会商和联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调入、储存、调拨、使用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快速高效,优先调运。严格按照《固镇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保证物资运输畅通无阻,在规定时间内将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
(三)以人为本,精准保障。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要确保品种齐全、保管良好、供应及时,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所需。
(四)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发放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三、职责分工
(一)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1.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2.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并通过检验合格后存放到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3.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入、调拨制度,实时动态掌握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审核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预算,协调筹集紧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2.审核下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3.协助做好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四、县级救灾物资采购、检验、入库程序
(一)正常采购。
1.物资采购。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每年县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并完成采购工作。
2.入库准备。县应急管理局提前做好物资入库准备,内容包括入库地点、入库时间、厂家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单价、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
3.入库抽检。救灾物资运抵仓库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入库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4.完成入库。检测合格,由储备(代储)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县应急管理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检测不合格,退回厂家,重新生产,费用由厂家自负。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不计入库存数量。
(二)紧急采购。
1.当灾情十分严重,库存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启动紧急采购。
2.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后的入库准备、抽检及完成入库等相关程序按照正常采购流程。
3.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在有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灾物资储备
(一)实行定点储备。
县应急管理局采购的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备,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中储备。
(二)加强日常管理。
1.储备(代储)单位每年1月5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报告上年度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
2.储备(代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3.救灾物资储备(代储)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
4.县级救灾物资要应分类、限额存放。存放应遵循性能一致、养护措施一致、消防方法一致的原则,按类别和储存条件分类集中储存于符合条件的库房。
5.储备仓库要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批次的物资,应分开堆码,不得混存;选择垛型必须符合物资性能特点,需要通风的物资应码成通风垛,怕压的物资应控制垛体高度。
6.救灾物资要按照防水浸、防潮湿、防锈蚀等要求,合理采用托盘、货架、周转箱、添加衬垫等方式存储。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防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等。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质。
7.救灾物资存放要留出适当距离,方便作业,保证安全,原则上储备库主通道宽度≥2.0m,库存物资与地面距离≥0.2m,附属通道距离≥0.8m,库存物资与墙面距离≥0.5m,库存物资与照明设施距离≥0.5m。
8.救灾物资存储要做到标识明显,对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采购、调拨、回收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存储区域名称、存储区域编号、货架以及相应货位编号等设置相应的《县级救灾物资标识卡》。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5.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储备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丢失和质量明显下降的;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负责追回或责令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严格报废处理。
1.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储备(代储)单位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2.县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储备(代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县级国库。
(四)落实代储补助。
县对储备(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储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装卸费、人工费等支出。每年年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4.5%核定管理经费,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六、救灾物资调拨
县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县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形势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受灾乡镇分别发出动用指令并抄送县财政局。
2.县应急管理局下达书面调拨指令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救灾物资36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受灾乡镇在收到接收指令后,安排好物资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4.物资调拨完成后,受灾乡镇及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县应急管理局。
(二)紧急情况。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实时情况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电话向受灾乡镇发出动用指令。
2.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电话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应急调拨预案,确保救灾物资12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受灾乡镇在收到接收电话指令后,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物资调拨完成后,受灾乡镇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应急管理局。
5.县应急管理局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并抄送县财政局。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储备(代储)单位应对调入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费用由使用方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20日内与负责运输救灾物资的运输公司进行结算。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乡镇,要按照县应急管理局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七、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
(一)物资使用。
1.县级救灾物资主要面向受灾人员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县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的乡镇负责管理。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县应急管理局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二)物资回收。
县级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方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由使用方自行回收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送达县级代储库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使用方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中央和省、市下达我县救灾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县级救灾物资采购、检测、入库程序
2. 固镇县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单
3. 县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
附件1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测、入库程序

附件2
____年固镇县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单
填表单位:固镇县救灾物资储备库 时间:_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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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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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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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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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库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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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货日期/实际到货日期 |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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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检验 |
检验数量 |
检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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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
检验机构名称 |
检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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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审核人(签字) |
接收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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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审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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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全部交货的厂家,应要求其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逾期交货说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接收物资入库。
2. 接到专业检验机构形成的相应产品检验报告后,方可根据情况向厂商出具入库验收单。
3. 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提供给厂商,一份县应急管理局存,一份县财政局存。
附件3
县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一般情况)
县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紧急情况)
皖公网安备3403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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