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503-00033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日期: 2025-03-11 09:19
发布机构: 固镇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3-11
来源单位: 固镇县司法局 性: 有效
名  称: 【以案普法】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是否属于旷工?
文  号: 词: 【以案普法】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是否属于旷工?

【以案普法】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是否属于旷工?

发布日期:2025-03-11 09:19信息来源:固镇县司法局 浏览量:



  员工拒绝降职调岗,最终却因“旷工”被辞退。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及工资。


  2021年6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岗位为后勤专员。2023年8月,某公司对王某下发《处罚通告》,对王某予以降职1级处罚。同月,某公司变更王某岗位为后勤助理,并向王某发送《新岗位报到通知书》,要求其于9月到新部门报到。王某对该通知书及岗位调动书面表示拒绝,并仍在原岗位进行考勤打卡。


  一周后,该公司以王某未到新岗位报到累计旷工三天为由,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王某向福鼎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王某进行降级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系基于《处罚通告》中的两个事件,但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还原两个事件的完整性,亦无法证明王某存在不履行相关岗位职责被客户投诉、严重抵触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情形,该《处罚通告》的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系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征得王某的同意并订立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仅依据《处罚通告》直接向王某出具书面通知其工作、岗位调整事宜,通知前均未与王某进行协商,在王某提出书面异议,公司仍要求其至新岗位进行报到。


  因此,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单方面对王某工作岗位、内容的调整具有合理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双方未订立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有权拒绝至新的岗位报到而继续在旧的岗位进行考勤打卡,故王某未至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属于旷工,某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单方违法解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