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固镇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2025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不出现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皖农医函〔2025〕159号)和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蚌埠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农函〔2025〕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5年固镇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5日
2025年固镇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实施方案
一、免疫目标任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可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三)疫苗种类
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免疫程序
参照《2025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分类指导。各乡镇应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指导好属地养殖场(户)开展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小规模养殖场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
1.做好日常监管与服务。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牧运通”养殖场(户)的审核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游商忽悠等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防止养殖场(户)上当受骗。严禁生产厂家、经营机构进行虚假、误导宣传,夸大宣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厂家同类型疫苗,干扰强制免疫工作。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购买正规经营渠道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对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有关规定和不按规定进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其饲养的畜禽产地检疫申报时不予受理,并查明原因,移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各乡镇要切实保障参加“公司+农户”、“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等模式的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在“牧运通”系统确认关联场(户)录入时,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合作意愿及模式,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国家疫苗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养殖场(户)可以自行选购正规经营渠道国家批准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强免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相关合作公司(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在回收畜禽过程中设置障碍影响出栏。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合作公司(社),要通过实施约谈、减少或者取消相关补贴项目申报,依法依规处罚等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严格各项审核把关。要持续做好“先打后补”政策宣传,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先打后补”工作,引导规模养殖场(户)通过市场化购买第三方服务,通过“安徽兽医信息系统”做好强免补贴申报。要加强对“公司+农户”模式下关联养殖场(户)免疫情况的审核把关,确保免疫总数与疫苗库存总量符合正确逻辑关系。所有“先打后补”养殖场(户)采购疫苗发票必须是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质或疫苗生产企业出具,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养殖场名称一致,收据等凭证不作为采购依据。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和销售到乡镇名称,实行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采购疫苗数量必须与实际养殖量形成正确逻辑关系。检测报告必须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或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CMA或CNAS)出具,异地检测机构须提供其属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备案。检测样品必须是畜禽血清,疫苗生产企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检测依据。各乡镇要对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初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上报。要严格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确保资金及时补贴到位。
(三)规范疫苗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做到谁申报、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定期核对,确保账物一致,严防浪费疫苗。严禁对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发放政府采购疫苗。要强化“全程冷链,无缝对接”的疫苗冷链体系,确保疫苗质量。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强化培训宣传。各乡镇要加强对防疫人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户)的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注重生物安全管理,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针头回收处置和各项消毒工作。实施“一只口罩+一双手套”活动,做好个人防护。加大政策和技术宣传,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和防疫水平。
(五)规范免疫台账。要依法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要规范做好免疫记录,及时加挂标识,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要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的生产档案、疫苗采购、免疫程序、防疫措施、社会化服务等情况。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和半年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春防3-5月、秋防9-10月),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要重点加强“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免疫效果核查。小规模养殖场(户)的畜禽抗体检测由市级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抽检。未抽到的小规模养殖场(户),需提供疫苗采购发票、免疫台账等佐证材料,凭乡镇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核准的补贴数量进行补贴。规模养殖场(户)凭正规检测报告予以申请补贴,并提供检测方相关资质。肉禽每饲养批次抽检1次、其他畜禽每半年抽检1次,每次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补免,补免仍不合格的,不予补助、不得出栏,并说明原因。
(八)加强督查与指导。要强化对乡镇强制免疫工作的检查与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政策到位。市、县两级将对各乡镇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结果由县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发文通报各乡镇政府。省级将开展随机采样抽检,实行真采真抽真检真通报,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同志要积极参加春秋防疫相关活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地区强制免疫工作。发现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监督检查的饲养单位和个人,移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置。
(二)强化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各乡镇要宣传引导养殖主体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经费支持。省厅已将中央和省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下达县级财政,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可用于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要及时发放“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补助经费支付。
为保证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顺利开展,县财政要及时拨付强制性疫苗采购地方配套经费和疫情监测经费,各乡镇要落实好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用于购买防疫物资、免疫器械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等,按照大乡镇不少于10000元,小乡镇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严禁养殖场(户)以任何理由不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和未持有合法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违规运输畜禽、逃避检疫,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屠宰或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仔细核查免疫情况,应免畜禽是否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和提供虚假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的,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严禁出栏,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肃处理与畜禽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贪污、挪用补助资金、违规出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五、其他要求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强化动物疫情防控的整体联动,切实抓好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为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1.补贴标准计算
2.小规模养殖场(户)标准
附件1:
补贴标准计算
一、补贴疫苗数量。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疫苗。蛋鸡、种鸡、种鸽和种用鹌鹑按实际免疫只数每只每次补贴疫苗0.5毫升。肉鸡、肉鸽、肉用鹌鹑、肉鸭按实际免疫只数每只补贴疫苗0.3毫升。肉鹅按实际免疫只数每只补贴疫苗1毫升。种鸭、蛋鸭和种鹅按实际免疫只数每只每次补贴疫苗1.5毫升。
2. 猪O型口蹄疫疫苗。猪按实际免疫头数每头每次补贴灭活疫苗2毫升或合成肽疫苗1毫升。
3. 牛羊口蹄疫(O型+A型)疫苗。牛按实际免疫头数每头每次补贴1头份;羊按实际免疫只数每只每次补贴0.5头份。
4. 小反刍兽疫疫苗。羊按实际免疫只数每只每次补贴1头份。
二、经费计算标准。以乡镇畜牧部门核准的出栏数+存栏数为免疫总数。乘以疫苗补贴剂量与计价标准。养殖场须提供强免疫苗采购发票、免疫台账等佐证材料,免疫数量必须与强免疫苗采购数量形成规范性逻辑关系(例:免疫商品猪2000头,采购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疫苗不低于4000毫升)。
三、疫苗计价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疫苗0.3元/毫升、猪O型口蹄疫疫苗1.5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A型)疫苗2元/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0.5元/头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价格高于补贴价格的按补贴标准计算,低于补贴价格按实际价格计算。
附件2:
小规模养殖场(户)标准
根据蚌埠市畜牧业生产情况,小规模养殖场户暂定为,年出栏生猪800头以下,肉牛200头以下,羊500只以下,肉鸡20000只以下,肉鸭20000只以下,肉鹅10000只以下。奶牛存栏300头以下,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下,鹌鹑存栏50000只以下。
固镇县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5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