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固镇县福隆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固)罚〔2025〕10号
固镇县福隆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场区东侧麦地内积存部分沼液,同时导致10亩小麦发黄枯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欧魁的身份信息;
2.2025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
3.2025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负责人欧魁的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固镇县福隆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受送达人地址的情况、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情况;
5.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固)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裁量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分值为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产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11%。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3000+[100000-3000]×11%=13670元),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367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