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24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民政厅《关于做好民办中等以下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教民〔2020〕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现就做好 2024 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范围
我市区域内,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中等以下 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均应参加年检。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批准设立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的民办学校,不参加 2024 年度年检,但要参 加数据统计和结果公布。
二、年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安徽省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的通 知》(皖教秘民〔2022〕7 号)等规定,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 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 一项行政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是法定义务。县( 区)教 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和“谁监管、谁负责 ”的原则, 负责本区域民办学校年检的组织实施工作,坚持标准,确保年检 的科学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薄弱环节和短板开展年检,做到民办学校存在什么问题, 年检就检查什么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三)坚持突出重点。将检查重点放在加强党的建设、保障 办学条件、严格资产财务管理、规范招生等方面,促进民办学校 依法依规办学和持续健康发展。
(四)坚持注重实效。要增强年检指标的科学性,规范年检 程序,创新年检方式,注重年检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真正达到“ 以检促建、以检促改”的目的。
三、年检主要内容
(一)党的建设方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 作用的发挥情况;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巩固学校思想 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情况。
(二)办学条件方面。举办者投入,教师队伍持证及配备情 况;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办学地址符合要求情况。
(三)依法治校方面。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学校章程、 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是 否符合相关要求,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其他组织构成及履职情 况。
(四)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学校收费及资产财务管理方面; 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资产财务管理与经费收支等情况。
(五)办学行为方面。规范招生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的情况;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
(六)师生权益方面。教师、学生权益保障情况。
(七)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
2 月 28 日前, 民办学校要对照《安徽省民办中等以下学校 年检指标体系(试行)》 (见附件 1)、整理佐证资料,逐条自评, 据实赋分,形成年度报告。高中阶段学校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以下学校(幼儿园) 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级核查
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自查的基础 上,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必要时依法对民办学 校开展财务专项审计调查,进行核查并赋分。3 月 15 日前,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年检并上报市教 育局,民办幼儿园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并上报。
(三)市教育局年检及复查
3 月 16 日起,市教育局开展全市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年 检工作。同时,对县( 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年检情况进行 复查。5 月 6 日起,对县(区) 民办幼儿园进行抽查。
五、年检提交材料
(一)学校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二)《蚌埠市民办学校 2024 年度年检报告书》(见附件 2);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学校收支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 对账单(复印件);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收费文件》复印件;
(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必须提供,有缺项将酌情扣分。
六、年检结论及运用
(一)结果确认
根据赋分情况,拟定年检等次并采用合适方式予以公示。年 检等次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三种。75 分以上,为“合 格 ”;60-74 分,为“基本合格 ”;59 分以下,为 “不合格 ”。公 示无异议后,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所属每所学校的年检结论及 时抄送登记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通报民办学校年 检结论。
根据有关文件及要求,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 的,年检确定为“基本合格 ”;情节严重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
(4)无固定办学地址和教育教学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6)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审批部门、登记管理机 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 案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的资产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 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整改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
(1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学校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 任,造成安全事故的。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得分直接扣减 25 分:
(1)不配合主管部门对学校账户资金监管的;
(2)学籍管理混乱,人籍严重不一致的 ;
(3)在寒暑假、节假日将校园校舍租借给培训机构违规开 展面向中小学生(含 3-6 岁幼儿)的学科类培训;
(4)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行为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 报处理的(通知中明确年检结果的从其规定)。
(二)落实整改
整改是年检的重要环节。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和“基本合 格 ”的民办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 书,民办学校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 3 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 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年检的重要内容。
(三)结果运用
1.年检等次“合格 ”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 相关扶持政策。
2.年检等次“基本合格 ”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 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后合格可以继续招生,复 查仍未合格的民办学校,在下一年度将限制其招生。在限期内未 报送整改报告或未进行整改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度年检等次直接 确定为“不合格 ”。
3.年检等次“不合格 ”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将停止招生,连续两 年年检等次“不合格 ”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学 校,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
4.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 办学校,要及时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站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将 年检工作作为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抓手,作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 领导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加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年检工 作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有力有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将加大 对各县(区)年检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力度,复查时如发现县(区)在年检中存在流于形式、履职不认真、徇私舞弊等问题将 予以进行通报。年检结论及工作情况将作为市教育局考核各县 (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 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县(区)要把年检结果作为民办学 校评先评优、资金奖补和确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 问题的学校,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告。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 的,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蔡勇 联系电话:2063790
蚌埠市教育局
2025 年 1 月 22 日
皖公网安备3403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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