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一、职责权限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二、管理流程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督〔2018〕8号)规定:
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督导评估程序:(一)县(区)级自评;(二)市级复核;(三)省级评估;(四)国家认定。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30号)(见附件)规定:“第二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国家评估认定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五个流程,依次进行。在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流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即终止对该县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同时终止对该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教督厅函(2024)10号)规定“第二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贵统筹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督导评估工作”。“第四条国家评估认定工作流程包括资格审查、质量监测、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等六个环节,依次进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等情况的,即终上对该申报县当年的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终止对该申报县所在省(区、市)当年的国家评估认定工作”
每学期开学及学期结束定期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三、监督方式
责任督学不定期到学校检查。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552---601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