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规划)城管罚决字〔2025〕第1号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镇(规划)城管罚决字〔2025〕第 1 号
当事人: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城北新区公检法西侧;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食盐、工业盐、多品种盐、畜牧、渔业用盐及相关盐制品的销售和储运;散装食盐、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仓库、房屋、场地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1501800270。
你(单位)于2022年7月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20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单位院内违法建设房屋案件线索移交固镇县城市管理局,认定院内3#仓库西侧已建成350平方米钢构大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执法人员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相关案件线索,随即开展了调查核实。经现场勘验,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院内涉案钢构大棚,东西15.6米,南北22.6米,面积352.56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关于盐业公司卸货棚违法建设情况线索的函”和“关于盐业公司卸货棚违法建设情况补充线索的函”,证明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卸货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证据二: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和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卸货棚结构、施工合同价、用途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卸货棚规模、结构等现场情况;
证据四:蚌埠市固镇盐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本案行政相对人固镇盐业有限公司相关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镇(规划)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物处理的规定,应当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违法建设规模较小,根据《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类第1项“从轻情形”裁量档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3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联 系 人:喻红亮 联系电话:0552-601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