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03230030482027/202507-00016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民,通告,其他,DOC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7-29 09:32
发布机构: 固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7-29
来源单位: 固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性: 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5〕F-000012号
文  号: 词: 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5〕F-000012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09:32信息来源:固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文综罚字〔2025F-000012

当事人:固镇**图书店(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3MA8QUMJK3D

经营者:王**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电子商务产业园305

2025年610我局收到12345热线工单,固镇鑫雷图书店在淘宝网店“茗茗古籍书店”销售书籍《专治仇人法》,图书封面及商品展示页均无出版社名称及ISBN号,疑似销售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6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网络书店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店内在售图书《整治仇人法》图书无版权信息,执法人员使用个人信息购买了图书《整治仇人法》。

2025612日,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电子商务产业园305固镇**图书店进行了检查,该场所无人。6月13日,固镇**图书店经营者王**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得知当事人从事淘宝网店经营,顾客从淘宝下单后当事人再从价格更低的其他店铺购买相同图书直接发给顾客,当事人补充提供了证照材料和淘宝后台销售记录以及在其他店铺购买并发货的截图6月17日本机关将在淘宝网店“茗茗古籍书店”购买的《整治仇人法》送往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7月10日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给出《出版物鉴定书》,送鉴样本《整治仇人法》系非法出版物。

2025年7月17日,王**第二次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并表示已将非法出版物从网店下架。当事人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举报处理单》1份;

2、《网站(远程)勘验笔录》(固远勘字〔2025〕061101号)

3、执法人员在淘宝网店“茗茗古籍书店”购买的《整治仇人法》1本,快递证据材料(一)-(三);

4、固镇鑫雷图书店现场检查照片2张;

5、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1份;

6、《调查询问笔录》2份;

7、《进销货记录》1份;

8、固镇鑫雷图书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记录,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113.6元,违法所得174元。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部分第5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按“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固镇**图书店(王**)立即停止并改正未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2000;

2、没收违法所得:17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徽商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72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