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5〕F-000013号
固文综罚字〔2025〕F-000013号
当事人:固镇县**百货店(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3MA2UDKBL5L
经营者:李*
经营场所:173****9681
2025年8月19日,固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巩雪莲、戚飞、吴洋在依法对位于固镇县城关镇多金中心1号楼112-114号商铺的固镇县**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摆放在货架上的图书《一手漂亮字.写字.英语6年级.下》5本印刷粗糙。执法人员经审批后依法对涉案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8月20日,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图书寄往出版社鉴定,2025年8月22日,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为送鉴的《一手漂亮字.写字.英语6年级.下》为盗版。
2025年8月26日,固镇县**百货店经营者李*来我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李*表示无法提供《一手漂亮字.写字.英语6年级.下》图书相关授权证明及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进行了签字确认并提供了证照材料。
经查,当事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
2、固镇县苏苏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固镇县苏苏百货店经营者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身份信息;
3、图书《一手漂亮字.写字.英语6年级.下》5本,《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宁波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查获的出版物无进货凭证,且在调查中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售出,视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第1项“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固镇县**百货店(李苏)立即停止并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非法财物:《一手漂亮字.写字.英语6年级.下》5本;
3、罚款: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徽商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9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皖公网安备3403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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