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城市管理局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燃气类其他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资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窗口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设计、施工方案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评价报告及消防设施资料;保障正常供气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二)材料审查
县城市管理局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征求规划、应急等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现场勘查
县城市管理局组织现场勘察,参加人员不少于2人,查验现场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并提出现场勘查意见。
(四)结果反馈
依法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县城市管理局对燃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二)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城市管理局加强与市场、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燃气经营监管机制。
四、责任追究
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四)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地;
(五)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城管局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蚌埠市城市绿化变更申请表;绿地现状示意图、 绿化设计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二)审查结果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结果反馈
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对于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取得许可证后,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安排绿化施工,施工过程由道路绿化管理单位督促进行。
四、责任追究
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在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蚌埠市城市绿化变更申请表;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图;因其它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审查结果
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结果反馈
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对于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取得许可证后,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安排绿化施工,施工过程由道路绿化管理单位督促进行。
四、责任追究
在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在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处置采取监督检查、定点值守、机动巡查、综合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渣土规范运输,不污染环境。
二、事中监管
1.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备案;
2.工程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线路运输手续;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监管,建立完善日常监管、举报投诉、违规行为等信息档案。对严重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给予“严管重罚”。
5.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有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行为的,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4.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5.将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6.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7.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筑垃圾外运工地审批;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筑垃圾外运工地不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审批,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管理、处罚”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企业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生活垃圾在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得到有效处理、不污染环境。
二、事中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窗口、相关业务股室审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1.企业许可条件符合情况(企业经营的人员、资金、设备是否达到标准)。
2.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3.企业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的行为。
4.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情况。
5.企业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三、事后监管
1.要求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上报相关资料。
2.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决议等向主管部门备案。
3.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情况。
4.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或年度评估。
5.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收集证据。经调查属实,符合立案条件的,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查处。
6.受理投诉、举报,对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资格。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对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标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提升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监管能力。
六、主要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我县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的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是我县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机关。
(一)资料审查。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二)评审监管。
对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卫生设施拆除方案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报批监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同时告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加强对环卫设施监督管理,加大对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六、主要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宜传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宜传品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局是本县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宜传品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宜传品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建立广告巡查机制、宣传贯彻法规规范、实行长效管理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宜传品审批、备案和查处。
二、事中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加强领导,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宜传品审批。
三、事后监管
(一)宣传贯彻法规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和《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办理行政审批案件。
2.不定期对户外广告审批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户外广告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增强审批管理的严肃性,提高审批管理、监管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二)实行长效管理机制
1.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承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职责,要加强指导、巡查力度,建立户外广告管理台账。
2.法制股不定期对窗口的审批案件进行评查,窗口部门要按照要求开展审批许可工作,做到“三统一”,即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文书统一。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城市管理局对相关股室、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确定管理范围。按照《固镇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经营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行为,包括:
1.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路灯、路牌、车身等公共设施设置灯箱、橱窗、展示牌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3.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店招店牌等行为。
(五)明确不得设置的情形。按照《固镇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利用居民小区、住宅楼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5.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控制地带内的;
6.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按照《固镇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观瞻等情形,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职责分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城市管理部门对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2.在设置期或有偿使用期内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转让的;
3.在设置期或有偿使用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城市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缴进行核定。
三、事后监督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核查相关部门是否按现实足额征收,是否存在拒缴、欠缴、漏缴等情形。
四、责任追究
县城市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及时追回有关款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五、主要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规划总平图;规划核实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图纸。
(二)审查结果
对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技术验收评定意见。
(三)结果反馈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后,各小区的绿化、管理和保护工作均由各辖区政府负责,县城市管理局会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四、责任追究
在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在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
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应急方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切实可行,提高应对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申请,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申请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
(二)审查决定
对备案申请材料内容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结果反馈
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将备案材料整理归档。
四、责任追究
在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主要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审查
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征求规划、应急等部门意见。
(二)结果反馈
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备案;对违反有关规定、备案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加强在燃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二)协同监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安、市场、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气行业的有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
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城市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四)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五)对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园林路灯管理所申请,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申请表;施工方案及图纸;批准文件(较大项目需提供)。
(二)审查决定
对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结果反馈
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将申请材料整理归档,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在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主要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审查相关单位提交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二)评审监管。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方案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报批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窗口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告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核准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申请表;现场现状图,市政公用单位外线接入工程告知承诺书。
(二)审查结果
对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结果反馈
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对于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取得审批后,在审批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安排业务股室督促进行。
四、责任追究
在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在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关于加强蚌埠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报审,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住建局窗口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申请表、用地批准手续、图审合格证等。
(二)审查结果
已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市园林处负责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依据质量监督报告,申请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形成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县城市管理局将继续对各绿化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方案审批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未根据给出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减少绿地面积的不予竣工验收。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加强评选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表彰奖励合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评选管理
1.制定方案。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城市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表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以县城市管理局名义表彰。
(二)强化运行监督
1.制定方案责任。县城市管理局应制定合法,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
2.规范评选行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选方案,具体明确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加强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城市管理局要编制评选表彰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畅通举报渠道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县城市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如发现评选表彰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反映。对反映的问题,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实施信用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应加强信用监管。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记入诚信档案。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县城市管理局对各推荐单位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是否履行相应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现象进行监督问责。
(二)实行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评选表彰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评选的;2.对不符合评选表彰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评选的;3.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查的;4.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5.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监管机制。制定和完善评选表彰方案,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加强政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升我县环境卫生水平。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加强评选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表彰奖励合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评选管理
1.制定方案。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城市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表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以县城市管理局名义表彰。
(二)强化运行监督
1.制定方案责任。县城市管理局应制定合法,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
2.规范评选行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选方案,具体明确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加强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城市管理局要编制评选表彰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畅通举报渠道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县城市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如发现评选表彰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反映。对反映的问题,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实施信用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应加强信用监管。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记入诚信档案。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县城市管理局对各推荐单位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是否履行相应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现象进行监督问责。
(二)实行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评选表彰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评选的;2.对不符合评选表彰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评选的;3.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查的;4.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5.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监管机制。制定和完善评选表彰方案,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加强政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升我县环境卫生水平。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加强评选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表彰奖励合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评选管理
1.制定方案。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城市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表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以县城市管理局名义表彰。
(二)强化运行监督
1.制定方案责任。县城市管理局应制定合法、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
2.规范评选行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选方案,具体明确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加强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城市管理局要编制评选表彰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畅通举报渠道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县城市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如发现评选表彰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反映。对反映的问题,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实施信用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应加强信用监管。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记入诚信档案。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县城市管理局对各推荐单位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是否履行相应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现象进行监督问责。
(二)实行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评选表彰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评选的;2.对不符合评选表彰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评选的;3.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查的;4.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5.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监管机制。制定和完善评选表彰方案,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加强政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升我县环境卫生水平。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切实可行,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能力。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局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申请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审查决定
对备案申请材料内容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结果反馈
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接受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将备案材料整理归档,实行信息化管理;定期检查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
在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皖公网安备3403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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