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镇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3〕51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4〕438号)蚌埠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蚌教计〔2022〕7号)文件,县教育局修定了《固镇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2日
固镇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蚌埠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蚌教计〔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包括: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免除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分担比例为6:3.2:0.8,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县按5:5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全国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2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4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标准为:小学105 元/年·人,循环比例为 (75%+25%×50%);初中180元/年·人,循环比例为( 80%+20%×50%);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年·人。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学校要按学生人数足额配齐循环教科书,确保人手一册。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固镇县教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固镇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固教体〔2019〕125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和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补助发放,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做到资助对象精准、资助标准精准、资金发放精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年·人,初中 1500 元/年·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625元/年·人,初中750元/年·人。加强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依规严肃处理。积极推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提高发放效率。
5.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学校对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实施项目和资金安排,加快启动和推进项目建设。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五条 学校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教育局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校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六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补助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我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