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8552/202404-0000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4-03 11:37
发布机构: 固镇县新马桥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03
来源单位: 固镇县新马桥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马桥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标罚〔2024〕227号)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马桥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标罚〔2024〕227号)

发布日期:2024-04-03 11:37信息来源:固镇县新马桥镇政府 浏览量: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标罚〔2024227

当事人:固镇县新马桥镇伊尚生鲜超市(张小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8PTAMK3L                               

住所(住址):固镇县新马桥镇西街西四路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小彪

身份证号码:                                                                                     

202438日,我局接到一起“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437日在伊尚生鲜超市购买不锈钢被夹和毛巾。其中被夹无生产厂家和执行标准,商品条码为6928888860131的公司是乐清市欧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条码已于20161020日注销。毛巾无生产厂家,执行标准和材料说明,商品条码为6999478560014,经查,该企业以及条码未经编码中心注册,属于违法使用。……投诉诉求:依法进行调解,请求电话调解,调解不成请立案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被投诉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4个被投诉的同种不锈钢夹待售,无被投诉同种毛巾待售。该超市负责人张小彪表示该种毛巾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后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商品条码69288888601316999478560014均未经注册。我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超市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下架涉案物品。该超市负责人表示不接受调解,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的规定于当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固镇县新马桥镇伊尚生鲜超市待售的13CM被夹(生产厂家:江苏省泰兴天喜乐,商品条码:6928888860131),于20241月份购进,购进价5/个,销售价9.5/个,共进5个,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已售1个,余下的4个被执法人员责令下架处理。上述被夹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为未经注册条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5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主体资格;

3.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13页,证明负责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5.涉案13CM被夹影印件1份,证明违法事实。   

20243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422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此类违法行为为首次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场下架了涉案商品并对店内其他商品进行排查,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案件的后续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一章“标准化监督管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367】条“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交款手续,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