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水上交通安全运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9 21:50 来源: 固镇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严格落实“管行业管理安全”,主动作为,消除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清理安全隐患“存量”,减少“增量”;加强安全宣传,营造“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的氛围,优化水上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和措施,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二、总体考虑

本次专项行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整治,强化风险防控,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努力实现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设备明显改善。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汛期马上到来,汛期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多发期和易发期。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我局起草了《水上交通安全运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县交通局充分对方案进行研讨修改,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目标

保持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普遍增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有效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五、主要内容

1.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规范以及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理清对航运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大力提高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细化航运企业分类分级标准,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差异化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效果。

2. 严格查处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船舶超载、未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未按规定实施进出港报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船舶、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管,充分利用AISVITS等感知技术,研判并掌握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违规、违法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弹性巡查执法等措施。对于超范围经营的船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督促完善通航安全标志标识。协调推进内河水域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船舶碰撞设施的完善和保养维护。督促涉水施工单位规范设置并维护通航、助航标志。开展通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提升内河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积极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事故的发生。

4.加强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乡镇、村民委员会、客渡船所有人是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乡管员是否履职;渡运基础设施是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船员、渡工是否持证;渡船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救生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5.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从业人员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水上安全、防护技能等的宣传教育,推进水上交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进航运公司、进船员培训机构活动,联合教育部门继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创新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到位。成立水上交通安全运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专项相关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

(二)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抓出实效。即要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又要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并通过联合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每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指导考核,狠抓长效管理到位。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指导,着力提升专项行动的成效,杜绝走过场和消极应对等现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紧盯重点对象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力争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定期会办和通报制度,认真研究和解决行动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半年评估、年度考核的跟踪督查机制,定期对各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把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机结合。

七、下步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515日至531日),召开会议,安排布置,督促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字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61日至1130日)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集中精力开展现场检查整治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水上运输船只,消除安全隐患。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121日至12月底)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做好专项整治材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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