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司法局,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改两为五做到”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行业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推行轻微免罚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践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违法容错机制,创新“信用+处罚”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行业从业人员自觉践诺、守信经营,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涵
承诺轻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对属于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应当给予当事人最高档次处罚的外,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最低罚款额度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三、适用条件
适用承诺轻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
(2)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3)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执法。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因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正常处罚裁量基准上提升一个档次处罚。
四、适用程序
适用承诺轻罚的案件,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1.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视频记录;
2.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载明适用承诺轻罚有关情况;
3.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5.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自愿承诺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6.将《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上传至部省共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推行承诺轻罚制度,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法治为民的重要实践,是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是体现宽严相济、探索柔性执法的现实之举。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制度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承诺轻罚执法行为,充分彰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二)严格执法程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巩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成效,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除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原则上应适用一般程序。要严格按照承诺轻罚适用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承诺轻罚制度的跟踪指导,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三)加强普法宣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门户网站、执法场所公示栏等方式宣传承诺轻罚制度。在实施“承诺轻罚”时,可以开展说理式执法,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营造浓厚的法治交通氛围。
(四)严格执法纪律。要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及适用条件开展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执法温度,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积极创新交通运输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同时还要防止以“承诺轻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安徽省交通运输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第一版).xlsx
正文下载: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 输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