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终止妊娠
内 容:
问:哪些情形可以终止妊娠? |
答 复:
答:根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计划内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终止妊娠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