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放射诊疗许可权限如何划分
内 容:
问:省市县放射诊疗许可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 复:
答︰《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y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y相机、y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y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y相机、y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