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文锋(身份证号码:510802********6734);男;****年**月出生;52岁;工作单位:广元市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柏林沟镇白马村;电话:13981289662。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固镇(质监)城管罚决字〔2025〕第1-1号},要求你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肆角玖分(¥5120.49元);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依法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固镇(质监)城管决催字〔2026〕第1-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固镇(质监)城管决催字〔2026〕第1-1号}.docx
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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