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沟镇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7 17:20来源: 固镇县湖沟镇政府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市、镇有关本机关工作的重大决策情况;
   
(二)机关单位出台的与服务对象密切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措施;
   
(三)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机关单位重大政务活动和组织开展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公开单位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属于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并出具书面告知文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完善或补正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部门依据省、市、县统一要求,负责编制和公开镇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