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县文化旅游局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2 | 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企业所在地不动产部门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5 | 娱乐场所改建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
6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 企业所在地消防部门 |
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核 | 场所的证明资料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30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90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70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企业所在地旅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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